自然灾害会计如何处理税(1. 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
自然灾害会计如何处理税 ♂
自然灾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存货损失:
1. 先将损失数量和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待处理损益”,同时贷记相应的存货科目(如“库存商品”、“原材料”、“产成品”等)。
2. 如果有残料收入,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待处理损益”。
3. 收到保险赔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赔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待处理损益”。
固定资产损失:
1. 先将损失数量和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资产待处理损益”,同时贷记相应的固定资产科目(如“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2. 如果有残料收入,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待处理损益”。
3. 收到保险赔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赔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待处理损益”。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2. 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增值税:
1. 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应保存相关灾害损失的证明材料,以便接受税务审查和核实。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应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的损失金额以税务主管机关采信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为准。
综上所述,自然灾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分别进行,并确保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以便税务审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按照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并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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